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禁止和限制商品政策

賣方將所提出的商品刊登於銷售平台之前,有責任確保該商品符合所有法律規定,且依照賣貨便的條款和政策,允許刊登以進行銷售。為了賣方的方便起見,針對不允許在賣貨便銷售的禁止和限制商品,賣貨便在下方提供例示(非列舉)之準則。賣貨便將不定期在必要時更新此準則。請定期造訪此頁面以瞭解相關更新。
  1. 違反服務條款賣方如違反此「禁止和限制商品政策」則可能遭受某程度之不利益處分,包括但不限於:
    • 刪除刊登商品
    • 限制帳戶權限
    • 中止及終止帳戶
    • 法律行動
  2. 禁止和限制商品清單
    • (1) 禁止類:
      1. 含酒精飲料和酒精濃度超出0.5%(含)果凍
      2. 煙草或與煙草相關產品,包括但不限於電子香煙
      3. 活體動物和保育類動物產品 (包括但不限於野生動物)
      4. 毒品、相關產製品及吸毒用具
      5. 衛生署公告未開放第二級醫療器材和第三級醫療器材 (例如: 快篩試劑、醫療口罩、酒精、疫苗等)
      6. 醫療器材
      7. 國家級寶藏和文化資產、文物和古董
      8. 偽造的貨幣和郵票
      9. 信用卡和金融卡
      10. 貨幣,包括但不限於虛擬貨幣
      11. 藥物、藥品 (處方或非處方)、類藥性物質及與性倒錯相關的物質
      12. 電信、電子監控設備及其他類似的電子設備,如有線電視解碼器、雷達掃描器、交通信號控制裝置、提及違法用途(偷拍、竊聽)裝置及電話竊聽裝置。
      13. 禁運的商品請至幫助中心物流相關 內 哪些是禁運商品 有詳細說明)
      14. 槍炮、彈藥、武器、刀械,如仿製品和電擊槍等
      15. 警用物品、警械,如警棍、電氣警棍(棒)、電擊器等
      16. 與政府或警方相關的商品,如徽章、標誌或制服
      17. 政府核發之證件、證照及執照
      18. 人體器官或遺體加工製成品
      19. 開鎖、撬鎖設備
      20. 彩券
      21. 殺蟲劑或農藥
      22. 可能侵權的商品:這些商品包括但不限於仿製品、贗品、未經授權且可能違反特定著作權、商標或其他第三方智慧財產權的產品或商品之複製品。
      23. 賭博性電子機台:吃角子老虎
      24. 召回的商品
      25. 有價證券,如股份、股票、其他債券和郵票
      26. 猥褻、煽動或叛國的資料
      27. 以下相關商品(a)競選活動、選舉、政治爭議、公共爭論,(b)倡導擁護、反對或攻擊政治人物或政黨,或(c)宣傳或鼓勵任何形式的仇恨、犯罪、歧視、叛亂或暴力
      28. 不符合銷售及/或遞送國家適用法律的出版品、書籍、電影、影片及/或電動遊戲
      29. 失竊商品
      30. 專用垃圾袋
      31. 標示錯誤的商品
      32. 二手私密衣物
      33. 爆竹煙火
      34. 權利車
      35. 以圖利為目的轉售非自用的娛樂票券(如:演唱會門票轉售)
      36. 一歲以下嬰兒配方奶粉
      37. 不動產、店面頂讓、保險、生前契約
      38. 涉及違法換匯交易行為
      39. 手機強波器、增波器
      40. 檳榔/檳榔果乾
      41. 齒頰式捕獸夾/大型捕獸夾
      42. 核災食品
      43. 圖片、影片含有或暗示色情或猥褻之意涵
      44. 非合法輸入之應施檢疫物
      45. 毒性化學物質
      46. 依據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貿易許可辦法第7條規定,中國貨品非經經濟部公告准許輸入者不得輸入。如中國大陸製粉條類產品,中式麵條、寬平麵條、米粉條等(螺螄粉、李子柒、南昌拌粉)相關商品、調味花生、魔芋爽系列、乾香菇、筍乾、花生糖、牛軋糖、桂圓乾…等 。
      47. 為防治動物傳染病,境外動物或動物產品等應施檢疫物輸入我國,應符合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等規定,並依規定申請檢疫。擅自輸入應施檢疫物者最高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。未依規定申請檢疫者,將課以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鍰,並得按次處罰。
        為防止國外植物危險性疫病蟲害之入侵與蔓延,保護我國農林業之生產安全與生態環境之平衡,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,均應符合「 植物防疫檢疫法」、「具繁殖力之檢疫物輸入風險評估作業辦法」、「 中華民國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檢疫規定」等規定。擅自輸入應施檢疫物者最高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。未依規定申請檢疫者,將課以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鍰,並得按次處罰。
        依【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】第三十八條之三規定公告:
        1. 為防治動物傳染病,境外動物或動物產品等應施檢疫物輸入我國,應符合動物檢疫規定,並依規定申請檢疫。擅自輸入屬禁止輸入之應施檢疫物者最高可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。應施檢疫物之輸入人或代理人未依規定申請檢疫者,得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,並得按次處罰。
        2. 境外商品不得隨貨贈送應施檢疫物。
        3. 收件人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三項規定,未將郵遞寄送輸入之應施檢疫物送交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銷燬者,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。
        植物防疫檢疫法相關罰則:
        1. 為防止國外植物危險性疫病蟲害之入侵與蔓延,保護我國農林業之生產安全與生態環境之平衡,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,均應符合「 植物防疫檢疫法」、「具繁殖力之檢疫物輸入風險評估作業辦法」、「 中華民國輸入植物或植物產品檢疫規定」等規定。
        2. 違反第14條或15條規定,擅自輸入者。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,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,檢疫物逕予沒入,未依規定申請檢疫者,將課以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鍰,並得按次處罰。
        3. 違反第17條第1項規定未申請檢疫,或未經檢疫前即拆開包裝或擅自移動。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,其植物或植物產品,由植物檢疫機關或其委託機構逕為銷燬處理
        ※另提醒,若違反規定,賣貨便會依照法規依照違規商品下架。
    • (2) 限制類:
      1. 服務:除性服務、本質違法的服務、違反服務條款的服務,或之後賣貨便明文禁止之服務外,得在賣貨便的平台上提供服務。
      2. 食品:賣方刊登此類商品時應遵守《健康食品管理法》及《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》之規定。如果賣方刊登商品是經衛生福利部核准之健康食品,應一併註明核准字號(衛署健食字第ooooooo號),且得於刊登內容中描述經核准之保健功效,但不得逾越核准範圍。
任何問題,歡迎透過客服專線(02)2721-4234、或官方LINE帳號@myship711( https://lin.ee/o2mt51c )與我們聯繫(服務時間:週一至週五,09:00~18:00 例假日休息)